乐山市市中区兴权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5]165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09-16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5]165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兴权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帅*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EBKHXE22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杨山路50号1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5612日,我局接赵*林(“人民食堂”商标持有人王*存的受委托代理人)举报:乐山市市中区杨山路50号1层的一家餐馆使用了“人民食堂”文字标识的门头招牌。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2025年6月26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2月12日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2025年2月17日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3月19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4月初开始营业,主要从事自助快餐经营。

据当事人自述,开业时开始使用的门头店招,内容为红底白字的“乐聚人民食堂”。在美团APP上使用“乐聚人民食堂”的店名,但因为其主要是做堂食在美团上基本没有实际成交,截至2025年7月8日总共只有2条评价。当事人在店招和美团网店上使用“人民食堂”未获得该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

另据当事人介绍,其对“人民食堂”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一事并不知情,因考虑做便民快餐是服务人民的,就使用了乐聚人民食堂做店招,在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去检查并告知“人民食堂”为他人注册商标后,立即将店招更改为“兴权食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等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手机截屏打印件1份、租房协议复印件1份、照片打印件2份、举报信及相关材料1套等,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经本局查证:当事人在门头招牌等使用“人民食堂”文字标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258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5]1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月2


索引号:777935059/2025-00067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