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乐中市监严决〔2025〕第029号
当事人:万*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竹公溪街356号11幢1楼1号
经查,你由于2023年8月17日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5年8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现决定将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2028年8月21日。期满一年后,你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