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5〕133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08-08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5133


当事人:王*强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朝霞路769号


2025年7月1日我局收到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汇总)终身禁止从业处罚落实情况统计表》。2025年7月7日,我局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调取《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2023)川1102刑初557号】。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7月8日,我局决定立案。


现查明:

当事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12月11日被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汇总)终身禁止从业处罚落实情况统计表1份、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2023)川1102刑初557号】1份,证明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等。


2025年8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乐中市监听告〔2025〕13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

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5-00059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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