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青椒鱼馆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5〕121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08-04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5121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青椒鱼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0MA650G1M22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高*丽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九峰镇钓鱼台居委会五组166-167号


2025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时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食品加工区域卫生较差、无三防设施、未设置凉菜专间等问题。我局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7月18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设置并正确使用凉菜专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决定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2025年7月18日,我局对高*丽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期间依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期间未采取强制措施。

现查明:

当事人系取得营业执照,在乐山市市中区九峰镇钓鱼台居委会五组166-167号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核准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制售、冷食类制售。当事人自述于2024年年底,将凉菜专间变更为蒸饭间,并放置了蒸饭柜、冰柜等与冷食制售无关的设施设备,且仍在制售钵钵鸡、麻辣鸡、甜皮鸭、红油耳片等冷食类食品。2025年7月4日,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改变经营场所设施及布局,我局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7月9日前恢复并正确使用凉菜专间。至2025年7月18日,我局再次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当事人仍未恢复并正确使用凉菜专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高*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高*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2张等,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布局及设施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且逾期不改的事实

2025年7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罚告〔2025〕1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7“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间,包括冷食间、生食间、裱花间、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分装或包装间等。”;2.6“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受到污染,清洁程度要求较高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专间、专用操作区。”;2.9“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程度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烹饪区、餐用具保洁区。”及7.2.2“下列食品的加工制作应在专间内进行:c)冷食类食品”。当事人改变凉菜专间的用途,将清洁区改变为准清洁区,可能影响食品安全,当事人在我局责令改正后仍未恢复并正确使用凉菜专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未报备且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综合考量当事人主客观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及改正情况,决定对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5-00058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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