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创优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5〕46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04-21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546


当事人四川启创优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BF2X721

负责人:***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郑铺巷139号2楼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不含气球广告)等。

经查明:2025年2月和3月,当事人分别与****和****签定了《出租车LED屏移动传媒广告投放协议》,分别约定为****和****提供300台和200台市中区区域内出租车顶灯广告发布,协议合作期限为3个月,分别自2025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和自2025年3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广告发布费分别是****元和****元,均约定为合同发布结束后的3日内支付广告发布费。2025年2月20日,当事人为德立口腔发布的出租车顶灯广告具体内容为:“种好牙 到德立 专注半/全口种植 电话6266666  市中区·阳光广场。”2025年3月7日,当事人为宣美医美发布的出租车顶灯广告具体内容为:“要变美 到宣美 宣美医疗整形 医生自营机构 专注技术打造口碑 宣美热线2323666。”发布上述广告前,当事人未核实德立口腔和宣美医美提供的经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有效的《医疗许审查证明》及《四川省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的内容,导致内容不符的医疗广告对外发布。2025年3月5日,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医疗机构、出租车行业广告发布行政指导会,要求当事人10日内完成违法医疗广告的整改,截止2025年3月26日被本局查获止,当事人仍未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检查照片5份,证明当事人在市中区出租车顶灯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授权书》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负责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

3、当事人提供的《出租车LED屏移动传媒广告投放协议》1份,《医疗许审查证明》和《四川省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各2份,证明当事人未核实广告内容,违规发布内容不符的医疗广告的事实;

4、通联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乐山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乐交投集团【2018】44号)、《交易合同》、《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文件》(项目编号:DSCQ2023BCC01150914)、《信息发布审签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享有市中区出租车顶灯广告发布的事实;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对通联公司受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违规发布内容不符的医疗广告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广告业务管理制度1份,整改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被查获后已整改的事实;

7、执法人员提供的2025年3月5日由乐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医疗机构、出租车行业广告发布行政指导会签到表》和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参会并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要求,且未按时整改的事实。

8、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

当事人未核实广告内容,违规发布内容不符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决定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4月15日前改正,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254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5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5-00044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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