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万世饭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5〕25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03-05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乐中市监处罚〔202525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万世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7A51N7J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1056号

经营者:李*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135****1631

2024年11月16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科美迪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对红薯粉条(非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本局于2024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No:CMIT241114845F),抽检食品名称为:红薯粉条,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未查见红薯粉条库存。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本局于2024年12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红薯粉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实测值为502mg/kg,标准指标≤200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涉案红薯粉条是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1日在乐山市市中区王明华食品经营部以10.5元/斤的价格购进26.2斤,购进价格总计275元。截止2024年12月11日涉案红薯粉条已作为菜品里的配菜销售完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能提供红薯粉条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台账、购进票据等,未提供红薯粉条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乐山市市中区万世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符合法定要求。

2.《现场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客观事实。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各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红薯粉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客观事实。

4. 涉案红薯粉条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乐山市市中区万世饭店进货台账1页,红薯粉条购进票据1份,店里菜单、顾客点菜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涉案红薯粉条时做到进货查验记录的客观事实。

 2025年2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 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中市监罚告〔2025〕2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红薯粉条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进行处罚。

结合上述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来源可追溯,参考《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采购的红薯粉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3 3   


索引号:777935059/2025-00031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