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5〕21号
当事人:乐山星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杰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E4294M7E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185号A栋1楼门市(门牌号:189号、191号、193号、195号、197号、199号、20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专用设备修理;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润滑油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洗车服务;停车场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12月24日,我局接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授权委托的上海达沃律师事务所举报:乐山星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授权许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其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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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Mercedes-Benz”等注册商标。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2025年1月13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8日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汽车维修及汽车零配件销售。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8日在其经营场所安装了门头招牌底板,12月初在门头招牌上安装了图形和文字标识,内容为“
Mercedes-Benz 星辰之星奔驰服务中心”,图形及文字均为白字黑底。
当事人2024年12月在抖音APP和微信APP视频号账号,名称均为星辰之星奔驰服务中心。其中截至2025年1月2日用上述账号在抖音APP上发布了7条短视频,在微信APP的视频号发布了6条短视频。
至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仍在招牌、手机APP中使用“
”、“奔驰”、“Mercedes-Benz”等文字、图形标识。
据当事人自述,其营业执照的注册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在注册营业执照后至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其经营场所开展检查之间这段时间主要是采购设备等筹备工作,除向几个同行销售了一些配件外基本没有对外营业,并向我局提供了这期间的收支明细记录。
另据当事人介绍,其与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授权的ISP零件销售商成都缤世奔驰配件外销中心(成都缤世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书,为成都缤世奔驰配件外销中心的梅赛德斯-奔驰原厂配件战略合作伙伴。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相关合作协议书、合同。
据当事人介绍,其在门头招牌、抖音APP、微信视频号中使用“
”、“奔驰”、“Mercedes-Benz”等文字、图形,未取得上述图形、文字商标所有权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授权许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等;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手机截屏打印件2份、合作书复印件1份、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ISP零件销售协议复印件1份、收支记录打印件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违法行为举报函及相关材料1套等,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经本局查证:当事人在门头招牌等使用“
”、“奔驰”、“Mercedes-Benz”等图形、文字标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25年2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5]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