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4〕296号
当事人:乐山市启辰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CA2JLC2L
法定代表人:***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895号2楼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诊所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名称:乐山启辰口腔门诊部登记号:MACA2JLC251110215D1522,诊疗科目:口腔科***)
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8月2日,我局收到9份乐山市户外广告监测平台关于“乐山市启辰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广告违法线索及1份反映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视频中未标示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投诉举报。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广告,执法人员现场打开当事人抖音账户,见当事人抖音账户首页标示:“全国连锁机构营业面积近2000平米。华西·重医硕博专家领衔。数字化全新设备,星级就诊环境5S服务标准;让乐山人民看得起牙,看得好牙……”字样,文字下方有标示:“本店团购”的按钮,此按钮左边为标示:“线下门店”按钮。“本店团购”的按钮,下方为标示“+关注”按钮,“+关注”按钮右边为标示:“私信”按钮。“+关注”按钮下方为标示:“作品20”字样,字样下方为视频。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调查。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10月31日,我局又收到8份乐山市户外广告监测平台关于“乐山市启辰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广告违法线索、《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广告监管工作的提示函》及1份反映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医疗管理办法》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1日再次来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现场打开被举报的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乐山市启辰口腔门诊部,见7月10日发表名为“乐山启辰口腔·正畸经典案例”,上述文章最下方标示:“全国连锁……爱牙热线2114999,一城三院,西城国际院区地址:乐山市市中区西城国际交通银行旁上二楼;翡翠院区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翡翠路1155号2楼1号,来福士院区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通悦路9号2楼2号……”字样。文章末尾有当事人4位医生的展示,标示:“启辰矫正大咖 启辰口腔形象大使……”等字样。微信公众号2024年9月1日发布标题为“转载·[新闻天天报]周年庆活动1000颗种植牙免费送”的视频,视频下方展示有二维码,执法人员扫面二维码可添加“乐山启辰口腔”客服微信,视频页面下方标示有:“周年庆活动不停,1000颗种植牙免费送……西城国际院区等您参与!更多活动详情可联系客服报名参与”字样。该微信公众号2024年10月1日发布标题为“启辰口腔1国庆期间正常接诊[金秋种牙节·享口福吃嘛嘛香]”文章,文章页面底部展示有五名医生形象照片。当事人涉嫌发布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涉嫌发布未经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医疗广告,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查清事实真相,经批准多案并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3年3月1日取得相关证照后开始营业,2023年10月21日更换了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MA64WXKA5D),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诊所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MACA2JLC251110215D1522,),登记机关核准的机构名称为:乐山启辰口腔门诊部。诊疗科目为:口腔科******。2023年11月8日,当事人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为用于品牌科普营销,2024年1月与**签订《启辰口腔微信公众号运营服务协议》约定**负责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及创作发布,岗位薪酬***元/年。当事人微信公众号7月10日发表名为“乐山启辰口腔·正畸经典案例”,文章最下方标示:“全国连锁……爱牙热线2114999,一城三院,西城国际院区地址:乐山市市中区西城国际交通银行旁上二楼;翡翠院区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翡翠路1155号2楼1号,来福士院区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通悦路9号2楼2号……”字样。文章末尾有4位医生的展示,标示:“启辰矫正大咖 启辰口腔形象大使……”等字样。截止2024年11月5日当事人将微信公众号内所有文章清空,文章浏览量260人次。2024年9月1日发布标题为“转载·[新闻天天报】周年庆活动1000颗种植牙免费送”的视频,视频下方展示有二维码,执法人员扫描二维码可添加“乐山启辰口腔”客服微信,视频页面下方标示有:“周年庆活动不停,1000颗种植牙免费送……西城国际院区等您参与!更多活动详情可联系客服报名参与”字样。截止2024年11月5日当事人将微信公众号内所有文章清空,文章浏览量38人次。2024年10月1日发布标题为“启辰口腔1国庆期间正常接诊[金秋种牙节·享口福吃嘛嘛香]”文章,文章页面底部展示有五名医生形象照片。截止2024年11月5日当事人将微信公众号内所有文章清空,文章浏览量27人次。
当事人2024.2.28与************签订了《启辰口腔2024年度广告制作发布协议书》,************对当事人的广告不定时轮动发布和维护,主要发布位置是楼宇电梯led、楼宇电梯框架、门禁和道闸,合作时间为2024年全年,费用总计****元。签订协议书后,************在翡翠国际、上河府、万和华庭、居竹街259号恒地·大道中心、凤凰路南段299号华联商厦、乐山市汽车技术学校、君上河府、北城峰景和置地新府、柏杨西路889号13幢西城国际、白腊街238-240号时代广场华联商厦、凤凰城等多处楼宇电梯不固定投放楼宇广告及在柏杨西路889号13幢西城国际门禁发布广告。广告内容包括“华西博士领衔……暑期矫正到启辰口腔……{3位华西博士}{2位副主任医师}{5位正畸主任}……让您矫牙安心省心又舒心……40余年正畸经验”“免费CT拍片+博士亲诊……华西博士领衔……每一颗种植牙背后都有一个华西硕博团队……”字样。上述广告当事人已于2024年11月26日整改完毕。
当事人为介绍公司扩大公司知名度2024年3月2024年3月1日与**签订《启辰口腔官方抖音号文案服务协议》约定当事人聘请**为当事人官方抖音号提供文案写作(包括抖音号名称、简介、产品名称等),协议金额***元,2024年3月7日完成后一次性现金付款。当事人2024年3月在抖音平台上注册网店“启辰口腔”发布医疗广告并进行团购。抖音账户首页标示:“全国连锁机构营业面积近2000平米。华西·重医硕博专家领衔。数字化全新设备,星级就诊环境5S服务标准;让乐山人民看得起牙,看得好牙……”字样,文字下方有标示:“本店团购”的按钮,此按钮左边为标示:“线下门店”按钮。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已将抖音门店广告内容全部清空。
当事人2024年7月19日联系***********制作万达灯箱,广告有多位医生头像展示,并标示:“华西博士·华西技术 全国连锁乐山看牙新地标……”字样。广告费用***元。上述灯箱广告已于2024.10.17停止展示。
综上,当事人广告费用共计2105元。当事人可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证明材料。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在出租车车顶灯箱上发布广告,广告内容:“启辰口腔”。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广告监管工作的提示函》1份,《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2份,《乐山市户外广告监测平台—案件信息表》16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等;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8份、现场提取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12张,《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1份,《关于启辰口腔种植牙审核标准》1份,《启辰口腔集团健康计划》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张,《商铺租赁合同》照片打印件3份,《启辰口腔5S标准流程》复印件1份,《美亚高端口腔CBCT说明书》复印件1份 ,《“微笑乐山”口福计划社会公益类——口腔健康项目计划书》1份,《微笑乐山”口福公益种植牙领取表》复印件2张,种植牙免费领取照片活动现场照片1张,出租车车顶灯箱广告聊天记录复印件及样刊照片共计2张。抖音号整改照片1张,楼宇电梯门禁广告整改照片7张,万达灯箱及微信公众号广告整改照片3张,《启辰口腔发布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三篇广告、在抖音店铺首页发布的广告及楼宇电梯广告、万达灯箱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涉嫌发布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及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广告,涉嫌因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审查造成广告内容超出规定项目的事实等。
证据四:《启辰口腔官方抖音号文案服务协议》《启辰口腔2024年度广告制作发布协议书》《启辰口腔微信公众号运营服务协议》复印件各1份、收款票据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并支付费用的事实等;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副主任医师资格证复印件2份,《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关于人事任命的通知(正畸主任)》5份,执业医师资格证8份,证明当事人的医生资质情况的实施等。
2024年12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4〕2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未经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4210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