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亿恒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5〕01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01-06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501


当事人:乐山市亿恒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MA6282L37Y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者:曾*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岷河北街99号7幢1楼11、12号


2024年5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岷河北街99号7幢1楼11、12号的经营场所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面粉、食用纯碱、玉米淀粉等用于生产鲜面、水饺等的食品原料,有菜馅机、和面机、面条机、型仿手工饺子机等用于生产鲜面、水饺等的工具设备,有“星星”冷藏柜、“广州兴菱冷柜”及冻库等用于贮存鲜面、水饺等的设施设备,且检查现场“星星”冷藏柜内贮存有散装鲜面和水饺。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2024年5月30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


2021年9月13日至2024年5月29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农贸市场购进猪肉,从乐山市玖零后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面粉、玉米淀粉、食用纯碱等生产销售鲜面、面皮、饺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赖*军询问笔录6份、曾*询问笔录1份、赖*英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0张、增值税发票59张等,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


证据二:乐山市亿恒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仅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公示(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截图打印件1份,*、赖*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相关主体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三:乐山市玖零后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益海嘉里(重庆)粮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备案回执》及小麦粉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乐山市玖零后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11张,证据提取单4张等;证明当事人原材料购进情况等;


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乐山市市中区珍珍食品加工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川坊110220243001)复印件各1份,生产场所整改后照片打印件7张,检验报告复印件3份,亿恒食品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证明整改情况等。


2024年12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听告〔2024〕29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经营规模小,造成违法的原因是不懂法,无主观故意且积极整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曾*姐姐是先天性残疾,且曾*还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赖*军在2020年检查出患有糖尿病;曾*与赖*军还有30多万房贷未还清,现每月还房贷2891.77元;2020年2月曾*为经营鲜面生意向银行贷款24000元,目前该贷款尚未偿还;曾*和赖*军无其他经济来源,全家仅靠鲜面生意维持生活,经过这次事件后学校不再用当事人的鲜面、水饺,经营陷入困境;未出现食品安全质量等陈述、申辩理由请求我局减轻处罚。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经营规模小,无主观故意,积极整改,未出现食品安全质量等陈述申辩理由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前已予以考量,不予采纳;对当事人提出的其他陈述、申辩理由,我局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主客观情况,兼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实现行政处罚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和《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5-00004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