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4〕179号
当事人:***;
名称:乐山市中心城区科睿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B5XWP3H;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竹公溪街343号;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9月13日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B5XWP3H),并于2023年1月31日换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2023年6月起,当事人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经营场所后厨三防设施缺失和卫生不清洁等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处理继续从事餐饮制售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2.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营场所三防设施缺失和卫生不清洁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
当事人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7月20前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4年7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4)17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