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好鑫源食品超市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4〕111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7-30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4〕111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好鑫源食品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7DQBA8J

经营者:帅*平 男,身份证号:******************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童家镇正兴街41楼

经营范围:食品、日化用品、烟草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童家镇正兴街4乐山市市中区好鑫源食品超市出示执法证后,在*平陪同下开展检查:1、检查当天当事人正在营业,现场出示《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2、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货架上查见青花椒麻辣鱼调料4袋,制造商:四川省农夫香食品有限公司,150/袋,生产日期:2022620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4;君豪老鸭汤炖料制造商:重庆市长寿区可又可食品有限公司,350/袋,生产日期:20221017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6,因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上述过期食品当事人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有效涂改20281221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该备案证。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涂改备案证,2024510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731注册了营业执照,名称:乐山市市中区好鑫源食品超市经营者:帅*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7DQBA8J,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童家镇正兴街41楼,经营范围:食品、日化用品、烟草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12月22日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载明内容:名称乐山市市中区好鑫源食品超市,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备案证编号:乐中食药监销[2020]4105号。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乐山市市中区童家镇正兴街4乐山市市中区好鑫源超市现场检查,在销售货架上查见的青花椒麻辣鱼调料和君豪老鸭汤炖料是从乐山市中心城区鑫鹏商行购进,青花椒麻辣鱼调料购进10袋,购进单价3/袋,售价4/袋已销售6袋,余下4;君豪老鸭汤炖料购进10袋,购进单价5/袋,售价6/袋,已销售4袋,余下6因为没有建立进销售台账,过期后是否销售没法查实,故此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货值金额52元。当事人承认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有效涂改20281221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等


证据二:乐山市市中区好鑫源食品超市《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当事人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病历证明,减轻行政处罚申请,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的事实及减轻理由。


20245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41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涂改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对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许可证或备案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整改,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父亲常年生病家庭困难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青花椒麻辣鱼调料4袋和君豪老鸭汤炖料6袋


3、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5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4-00090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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