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4〕128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二家榜食品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9U545XY
经营者:陈* 男,身份证号:******************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铁牛村6组402号1楼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卷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土主镇铁牛村6组402号的乐山市市中区二家榜食品超市出示执法证后,在陈*陪同下开展检查:1、检查当天当事人正在营业,现场出示《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2、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货架上查见蒙莫朗西牌无添加庶糖老面包咸2袋,制造商:安徽精锐食品有限公司,计量方式散装称重,食用方法:开袋即食。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0日,保质期180天,共计2袋,因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上述过期食品。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4年6月27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8月17日注册了营业执照,名称:乐山市市中区二家榜食品超市,经营者: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9U545XY,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铁牛村6组402号1楼,经营范围:食品销售、卷烟零售。2021年9月23日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载明内容:名称乐山市市中区二家榜食品超市,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备案证编号:乐中市质监销[2021]4021号。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土主镇铁牛村6组402号的乐山市市中区二家榜食品超市出示执法证后,在陈*陪同下开展检查:1、检查当天当事人正在营业,现场出示《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2、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货架上查见蒙莫朗西牌无添加庶糖老面包咸2袋,制造商:安徽精锐食品有限公司,计量方式:散装称重,食用方法:开袋即食。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0日,保质期180天,共计2袋,该过期食品是当事人从乐山市佰誉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1箱,2.5kg/箱,购进单价16元/kg,以散装称重方式销售,销售价格是20元/kg。截止检查当日,已销售2.4kg,余下0.1kg没有卖出,过期后是否销售过没法确定。因当事人系个人经营,未建立销售台账,故此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货值金额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等,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等。
证据二:乐山市市中区二家榜食品超市《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三:减轻行政处罚申请,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的事实及减轻理由。
2024年7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整改,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母亲瘫痪家庭困难。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蒙莫朗西牌无添加庶糖老面包咸2袋;
3、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