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乐中环委【2024】1号)要求,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我局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牵头事项,现予以公布。
1.负责打击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成品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润滑油添加剂、车用尿素及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