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武林药房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4〕43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6-26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

乐中市监处罚〔202443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武林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4X83NOC

经营者:***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古市街58、60号


经营范围:药品、医疗器械、日用品、卫生用品、食品、化妆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2月28日,我局收到了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峨检意[2023]10号)要求我局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23年3月6日立案调查2023年4月12日,因案情复杂,且当事人供货商(**)涉及刑事案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依法终止调查。2023年11月26日,我局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3)川1181刑初81号),我局恢复案件调查。


经查:2020年11月21日、2021年3月25日、2021年11月8日以及2022年1月4日当事人先后分四次从**(微信号:“****”)处购买了4大盒“肾宝片”(10小盒/大盒),该产品标识有:“……天龙 肾宝片 生产厂家:香港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新世界大厦225号;批准文号:港卫食准字[2023]第023号;执行标准:Q/CGJ.J01.04-2013;规格:9900mg*10粒;生产日期:2021.04.08;有效期:三年……产品说明书:......使肾虚引起的前列腺炎、尿频、尿急、尿黄、性功能衰退、性功能障碍、房事无欲、阳痿早泄、射精无力、腰酸、失眠健忘、头晕多梦得到彻底上的治疗......适应人群:阴茎细小、尿频、尿急、尿等待、阳痿、早泄、前列腺肥大、四肢无力、性欲冷淡、腰漆酸软、神疲倦怠......”等字样。购进单价***元/大盒,购进金额400元。购进后当事人将该产品摆放在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古市街58、60号的*********作为食品对外销售,售价为15元/小盒。截止2022年4月22日,当事人已售出上述“肾宝片”33小盒,剩余7盒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法人员扣押(送检1小盒,剩余6小盒由峨眉山市公安局扣押并保管,峨眉山市公安局提供的情况说明载明由该局依法处置)。


经峨眉山市公安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该产品西地那非含量为4.96*104mg/kg。2022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23522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此案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4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3份、《检验报告》1份,《不起诉决定书》1份、《起诉意见书》1份、《户籍证明》1份、《传唤证》(副件)1份、峨眉山市公安局对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及对周斌《询问笔录》1份、《检察建议书》1份、《立案决定书》2份、《扣押决定书》1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份、《抓获经过》1份,当事人主动交出“肾宝片”照片1张、微信截图2页、“肾宝片”外包装图片4张等,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转账记录照片1份,证明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22年12月20日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等;


证据四:《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办理情况的复函》复印件、快递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2023年4月12日依法终止调查的事实等;


证据五:情况说明1份、检查报告7页、证明5份、检验报告单4页、出院证明及门诊病历8页、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复印件及四川省医疗保险结算单3页、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户口本复印件1页,证明的减轻情节等。


2024年2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4〕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肾宝片”经峨眉山市公安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该产品西地那非含量为4.96*104mg/kg,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95元(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22年12月20日予以没收);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 0169 0808 0000 02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9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4-00069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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