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神通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4]3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1-18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4]3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神通商行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中路149、151号


经营者:何*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8TQ5KX2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114日我局接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投诉后,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中路149、151号的当事人经营门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待售的部分乳胶漆商品及其包装标识为:1、“立邦”金装五合一,18升/桶,共有3桶,产品标识码均为1706735201;2、“立邦”净味120,二合一,18升/桶,共有5桶,产品标识码均为7829479349;3、“立邦”抗甲醛五合一,18升/桶,共有2桶,产品标识码均为1466619480。上述商品外包装上均印有“立邦”产品的“N”图形及“立邦”文字商标,经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上述商品不是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属于“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相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的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11月16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核准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2009年注册《营业执照》并在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中路149、151号从事五金、建材经营至今。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立邦”乳胶漆的进、销情况为:1、“立邦”净味120二合一,系何红庆2023年9月3日在拼多多网络平台用自己的拼多多账号从一个叫燕子精品建材的商家处购买(订单编号:230824-121094870550953),共购买了5桶,未销售,购买总价753元(合150.6元/桶),计划销售价格260元/桶;2、“立邦”金装五合一,系何红庆的老婆帅冬用其拼多多账号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一个叫涂柒柒净味家装_3200的商家处购买(订单编号:230325-491305051030953),共购买了6桶,购买总价1116.72元(合186.12元/桶),已销售3桶还剩3桶,销售价格280元/桶;3、“立邦”抗甲醛五合一系帅冬用其拼多多账号在拼多多网络平台叫久诚家装主材专营店_6190的商家处购买(订单编号:211116-401836687031687),共购买了5桶,购买总价1485元(合297元/桶),已销售3桶还剩2桶,销售价格350元/桶。上述商品经立邦“N”图形商标及“立邦”文字商标所有权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授权的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结论为:经我公司授权人员,通过对产品标识码、生产日期批号及外包装、气味等方面地核查、检验,此批立邦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属于“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1692156、24188573)相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确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账目、票据,据当事人自述的销售价格,该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为4730元,违法所得18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投诉函》1份、证明该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照片7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及当事人提供的截图打印件8份、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委托书》、《承诺书》各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的“N”图形商标、“立邦”文字商标商品的事实。


经本局查证:


立邦涂料(成都)公司向我局出具的《函》(编号:NPCD-SC-2023-11-21)中所列的“立邦”正厂正品商家进货价格:“立邦”金装五合一为419元/桶、“立邦”抗甲醛净味五合一为516元/桶、“立邦”净味120二合一为218元/桶。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故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为。


202312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3]33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立邦”净味120二合一乳胶漆共5桶、“立邦”金装抗甲醛净味五合一乳胶漆共2桶、“立邦”金装净味五合一乳胶漆共3桶;


2、处以罚款人民币473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8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 0169 0808 0000 0245)。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月10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4-00007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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