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3〕260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优果源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9M2GM3Y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1059
经营者:谭*平
2023年9月26日本局接到投诉举报函,举报人于2023年9月16日在当事人店里购买一袋过期(巴西松子)。2023年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提供的线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过期食品销售。2023 年10月7日本局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过期巴西松子是当事人于2023年01月16日在乐山市市中区张晓惠水果店处购进,购进数量为5KG,购进价格为370元/KG,销售价格为516元/KG。2023年9月16日销售过期巴西松子的生产日期:2023-01-08;保质期至:2023-09-08;数量为0.394 KG,销售金额为203.3元。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巴西松子的供货商家资质及购进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乐山市市中区优果源水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符合法定要求。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客观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购进票据2份,购物小票1份(单据号:D01232591349311U);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客观事实。购进上家《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及该批次食品原包装袋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时做到了进货查验义务。
2023年1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 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中市监罚告〔2023〕26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3.3元;
2、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12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