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叁鸣食品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3〕262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11-22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3〕262号


当事人:***

名称:乐山市市中区叁鸣食品经营部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7L0RRK8M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青江路南段1860号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6日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7L0RRK8M)。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2022年4月18日,当事人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机关核准的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5日与************(以下简称总部)签定了《特许加盟合同》,成为“零食有鸣”休闲零食连锁加盟店,加盟店的食品和设备均由总部全资公司************(以下简称******)统一供货和配送。当事人于2023年2月27日,经******统一供货配送了从**************采购的由仙桃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生产的精武麻辣味鸭脖1箱(2中袋合计5公斤)价值***元,当事人按称重计价方式以33.80元∕斤的价格在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该鸭脖最小外包装袋正面标注“精武鸭脖 计量方式:散装称重 2022∕12∕26 x D1”字样,外包装袋背面标示“食品名称:精武鸭脖(麻辣味),产品类型:熟肉制品,产品标准代码:GB2726,保质期:270天,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处,贮存条件:阴凉干燥处常温保存,委托单位:武汉零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蔡甸区张湾工业园特88号,被委托生产单位:仙桃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生产者代码x) ,地址:仙桃市胡场镇建堤村三一八国道南侧,产地:湖北省仙桃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2900400049”字样。最小外包装袋正面标注的2022∕12∕26 即是该鸭脖的生产日期,按标注的保质期270天计算,该鸭脖于2023年9月22日到保质期。2023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30日被本局查获止,期间当事人余1.4KG(价值94.64元)未售,销售该过期鸭脖0.066KG,价值4.46元,违法所得1.16元。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从业人员健康证4份;当事人与总部签定的《特许加盟合同》1份,与******签定的《加盟店食品及设备供货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法律主体资格等;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检查现场照片4张,收银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等;


3、当事人订货的要货单1份,******的配送单1份,蓉志楚远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


4、当事人提交的总部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票据和《出厂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索证索票及溯源情况等;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涉案鸭脖实施扣押的事实等;


6、投诉人购买该过期食品的投诉单、收银单据各1份,双方微信沟通协商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及取得投诉人谅解的事实;


7、当事人提交的《临期商品登记表》、《保质期临期商品管理流程》及有关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减轻情节等。


当事人经营过期鸭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时间较短,涉案金额较小,取得投诉人的谅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 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精武麻辣味鸭脖1.4KG;   


2. 没收违法所得1.16元;(壹圆壹角陆分)


3.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圆整)


2023年10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3)2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月8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3-00114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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