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3〕253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读酥世家糕点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83FLU1M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肖*珍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南路116号
经营范围:糕点制作、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7月29日,我局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迅速开展销售劣质奶粉线索排查工作的通知》,我局辖区嘉定南路116号读酥世家糕点高北门店涉嫌采购用兽用饲料钛粉分装的假冒恒天然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旗下产品的全脂奶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现场在当事操作间吊柜左边第一个柜子内发现已开封的“恒天然 全脂奶粉”1袋,内剩4140g,上述“恒天然 全脂奶粉”标签均标注代理商:恒天然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省局通知一致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局当场予以扣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2023年8月1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
一、当事人系我局辖区合法餐饮服务经营者,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现做现烤散装称重糕点,经营面积20㎡,仅有肖珍珍和其爱人刘定新两名从业人员。2023年5月16日,当事人从淘宝店铺“厨房麻辣烘焙diy”购进“恒天然 全脂奶粉”(标签标示配料:牛奶、净含量:5500克,原产国:新西兰,生产日期:2023年02月08日,保质期:24个月,代理商:恒天然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268号上海来福士广场办公楼3605-08室)10斤,赠送1斤,共11斤即5500g,购进价13.5元/斤,共计支付货款135元,当事人购进“恒天然 全脂奶粉”时未查看淘宝店铺“厨房麻辣烘焙diy”资质证明、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目前淘宝店铺“厨房麻辣烘焙diy”已关闭,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及“恒天然 全脂奶粉”合格证明文件。
二、当事人购进“恒天然 全脂奶粉”用于制作“雪域小贝”糕点,检查当日,在当事人处发现的“雪域小贝”糕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见证下,主动予以销毁。据当事人陈述,“雪域小贝”销售价:1元/个,当事人每天约销售20个,由于当事人没做台账现无法查明当事人用“恒天然 全脂奶粉”制做了多少“雪域小贝”。截至2023年7月29日,当事人2023年5月16日,从淘宝店铺“厨房麻辣烘焙diy”购进的“恒天然 全脂奶粉”(生产日期:2023年02月08日),已使用1360g,剩余4140g被我局扣押。
三、2023年8月1日,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我局在当事人处扣押的“恒天然 全脂奶粉”进行检验,送检样品经检验,脂肪香米、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 1964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
此案货值金额13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10张,淘宝截图打印件8页,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委托检验合同》(样品编号:LSSSCJGJZFCY0012)、《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3BS0089)各1份等,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事实等;
证据二:乐中市监强〔2023〕7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对涉案产品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等;
证据三:乐山市市中读酥世家糕点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2023年9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罚告〔2023〕2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面积仅20㎡,从业人员仅2人,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销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恒天然 全脂奶粉)制作的糕点“雪域小贝”,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现实表现及客观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恒天然 全脂奶粉”2140g(送检2000g);
2.处罚款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