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3〕49号
当事人:四川茗祥林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BXQQDK61
法定代表人:***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道高墩子社区幸福巷260号1楼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我局2023年2月8日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道高墩子社区幸福巷260号1楼的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中虚假宣传销售的该款竹笋低盐。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8日到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道高墩子社区幸福巷260号1楼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见证下打开当事人在拼多多经营的店铺“嘉哆味精选食品店”,见当事人销售的一款竹笋标题标示了“……低盐……”字样。但销售的该款竹笋外包装标示:“……每100克(g)中含有钠2900毫克(mg)……”,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中关于“钠”中≤120mg/100g或100ml的低钠标准。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23年2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1.当事人2022年9月22日开始经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2.当事人2023.1.6号找徐瑞朋制作拼多多店铺中品种为“青神县宏昌泡菜厂生产的净含量为500克的泡嫩竹笋尖(盐水渍菜)”的销售网页,标题标示:“……低盐……”,制作费用是70元。3.青神县宏昌泡菜厂生产的净含量为500克的泡嫩竹笋尖(盐水渍菜)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标示:每100克(g)中含有钠2900毫克(mg),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中关于“钠”中≤120mg/100g或100ml的低钠标准。4.经调查,“低盐”指配料中食用盐为低钠盐。5.截至执法人员至经营场所检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3单,货值金额9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商品标题为““四川嫩笋泡椒笋尖新鲜腌制脆笋竹笋下饭菜开胃菜低盐商用即食小包””拼多多截图打印件、拼多多后台销售记录截图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等。
2023年2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3〕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将非低盐的青神县宏昌泡菜厂生产的净含量为500克的泡嫩竹笋尖(盐水渍菜)标题标示为“……低盐……”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处罚款人民币21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 0169 0808 0000 02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