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3〕40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辰鸿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8PW6U25
投资人:***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536号1层
经营范围:药品、食品、日用品、卫生用品、化妆品、消毒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医疗用品及器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170、172号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药品摆放陈列柜上经营的瑞眸舒?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1盒及汇德立康?氯霉素滴眼液4盒未见标价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的事实等;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瑞眸舒?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及汇德立康?氯霉素滴眼液未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违法事实等;
证据三:瑞眸舒?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及汇德立康?氯霉素滴眼液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各2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供货商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进票据复印件、供货商销售记录复印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药品购进验收入库记录复印件、药品出库销售记录复印件各1张,证明瑞眸舒?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及汇德立康?氯霉素滴眼液购进的事实等。
2023年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3〕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瑞眸舒?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1盒及汇德立康?氯霉素滴眼液未标示标价签。违反了《四川省价格管理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三):“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三)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依据《四川省价格管理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三)项规定,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5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 0169 0808 0000 02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