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心城区爱心美容院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3〕26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04-07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326


当事人:乐山市中心城区爱心美容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4HH318G

经营者***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路393、395号

2022年9月8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宣传销售不合规的“极素茶”保健品。2022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乐山市市场监督管局执法人员、区公安分局执法人员等对位于乐山市中区茶坊路393、395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见:1、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和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2、现场查见当事人负责人***正在采取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极茶素固态茶饮”食品向顾客进行宣传。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电子显示屏上查见喝“极茶素固态茶饮”食品人员前后对比照片数张,其中包括“头发前后对比照”、“皮肤前后对比照”、“面容前后对比照”等宣传图片信息;3、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进门左侧货架上查见举报人反映的“极茶素固态茶饮食品”的外包装盒,包装信息显示:“产品名称:极茶素固态茶饮,产品规格:1克/袋×36袋,产品类型:茶饮体饮料,执行标准:GB/T2960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3052300479,生产商:浙江依思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用方法:冲饮,保质期:24个月,生产批号20220505,生产日期:2022/05/23”等信息,盒内无产品。当事人负责人***“上述食品已销售完毕”;4、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进货查验台账、产品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共26页。并现场拍照取证。2022年9月1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在经营中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生活美容服务、食品销售等。当事人于2022年3月至8月先后从***************/盒的价格购进普通食品“极茶素固态茶饮”茶饮体饮料45盒。当事人利用会议、讲座、现场咨询等方式,通过召集顾客到其美容院等场所听健康讲座,现场播放极茶素固态茶饮“能治疗调理抗衰老、增加头发、头发变黑”宣传视频等方式进行销售,销售价格712元/盒。截止被我局查获时,当事人共开展了20余次现场宣传活动,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32040元,进销货差价9630元。被我局查获后当事人停止了该食品的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乐山市中心城区爱心美容院营业执照复印件,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表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

2.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工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会销图片、《询问笔录》、进货查验记录及进销存台账复印件,随货同行单原件,销售记录台账复印件,极茶素固态茶食品的生产商、销售商的相关资质材料、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情况说明、外包装盒、经营及家庭困难情况说明等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销售食品等事实。

我局于2023年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中市监罚告〔2022〕239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极茶素固态茶饮”是普通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经营涉案产品,家庭较为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银行: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

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6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3-00048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