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不罚〔2023〕003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03-27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不罚〔2023003

       当事人:四川省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000451585917H 

住所: 乐山市市中区里仁街257号

法定代表人:何*明 

2022年10月31日,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四川省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食堂销售的“热狗面包”依法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2年11月28日抽样结果送达我局,2022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销售的“热狗面包”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2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四川省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类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000451585917H,法定代表人:何晓明 ,身份证号码:511127198112220917,住所:乐山市市中区里仁街257号,《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四川省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食堂,许可证编号:JY35111020038541,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2年10月31日,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四川省乐山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食堂的“热狗面包”依法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2年11月28日抽样结果送达我局,2022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销售的“热狗面包”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该批次“热狗面包”是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1日从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大佛街道办事处任家坝村7组696号的乐山市市中区松可食品厂购进。购进数量400袋,单价1.49元/袋,共计596元。该批次面包于2022年11月1日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与供货方按照规定签订合同查验资质,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留存供货票据。截止我局立案调查,未收到食用该批次食品产生的不良后果的问题回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采购食品供货凭证复印件1份,采购合同1份、供货商2022年7月4日检验报告书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供货商资质进行查验、索要购货票据的客观事实。

2023年2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中市监不罚告【2023】00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与供货方按照规定签订合同查验资质,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留存供货票据,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截止我局立案调查,未收到食用该批次食品产生的不良后果的问题回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对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制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9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3-00036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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