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安山粮油干杂店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不罚〔2023〕002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03-27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不罚〔2023002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安山粮油干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0MA64X4QU35

经营者:鲍永政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九峰镇鞍山村2组

违法事实:

202211月11日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小干笋子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2年11月27出具检验报告,(NO:ZARE20221104749)。检验报告得出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2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九峰镇鞍山村2组的“乐山市市中区安山粮油干杂店”进行执法检查,送达《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XC22370103685752791)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复检申请书。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立案,2023年01月09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调查得知,乐山市市中区安山粮油干杂店是一家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09年03月03日,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等食品经营相关资质,并于2017年4月起开始营业。主要经营干货及调味品等食品当事人经营的小干笋子经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小干笋子是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从位于乐山市棉竹高速路来鹤寺小区7幢2单元的“高飞调味品批发部”采购。购进数量1kg,单价90元/kg,共计90元。销售了1KG(用于抽检),销售价格为120元/kg,到抽样检测结束时,共销售1kg,销售金额120元,利润30元。2022年11月30日,送达检验报告时,我局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有涉案产品在售,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产品供应商营业执照,销售票据等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采购食品供货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供货资质,索要购货票据的客观事实。

4、供应商证照复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小干笋子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的规定,构成涉嫌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情形。《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上述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社会危害,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溯源的上家另立案查处。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06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3-00035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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