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3〕78号
当事人:乐山顺茂通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4Y2M889
经营者:曾*茂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东路85号、87号1层
违法事实:
我局接到广州泓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表苹果公司投诉,称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苹果公司第6281379号“
”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苹果公司知识产权的假冒产品,冒称自己为苹果公司的授权经销商。2023年1月5日14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陈生、杨家慧及苹果公司委托广州泓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打假鉴定人员1名(李健豪)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东路85号、87号1层的门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中对外店招中间内容为“顺茂通讯
”的图案及字样:店内左边墙面,正前方墙面,收银台后墙面分别有苹果标误识及广告图片(IPhone11一切都刚刚好等)。在该店铺库房内发现有20台苹果20W电源适配器,其型号为:A2244,中国制造,由美国苹果公司授权生产,经销商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广州泓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
)的产品。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的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对乐山顺茂通讯有限公司管理者曾仁杰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
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确定其违法事实。经调查得知,经调查得知,当事人使用“
”图案作为店招、牌匾,从事手机及其配件销售、维修,与苹果公司的第6281379号注册商标相同,且属于在近似类别上的使用。当事人销售的苹果20W电源适配器上印有“
”的图案,与苹果公司的第6281379号注册商标相同,经广州泓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及该条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经调查,现当事人主动进行整改,停止侵权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泓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送达的《行政投诉书》1份,证明该案件来源及投诉人身份信息;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曾顺茂及管理者曾仁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使用“
”图案的等苹果标识、销售印有“
”图案的商品的行为;
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
”图案的苹果注册商标、销售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
)的产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复印件1份,销售单复印件3份,网络采购记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
)的产品的渠道;
6.广州泓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
”图案的苹果注册商标未经授权,销售的印有“
”图案的商品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
)的产品的事实;
7. 第6281379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第6281379号商标合法有效。
乐山顺茂通讯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及该条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应依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处罚建议:结合上述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当事人经营门市为68平方米,属于小微经营者,销售侵权商品数量少,危害后果轻微。案发后主动进行整改,停止侵权行为。因此建议对乐山顺茂通讯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印有侵权商标图案的苹果20W电源适配器20个。
2. 并处罚款人民币640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