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百姓人家大药房杨山路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3〕19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02-08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319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百姓人家大药房杨山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B1R6EX3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杨山路1151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医用口罩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负责人:游*

身份证号码:******************

20221216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乐山市市中区百姓人家大药房杨山路店(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杨山路1151号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未标价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我局后,我局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该店经营面积约70,员工3名,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根据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到的未标价的医用防护口罩(N95,批号2022102805)系2022年12月12日从乐山市力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200个,进价2.4元/个,售价4元/个;医用外科口罩系2022年12月10日从成都盛世弘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000个,进价0.25元/个,零卖价格1元/个,整包卖价格(10个/包)5元/包。截至2023年1月4日上述口罩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在销售时未制作标价签,也没有通过任何形式注明该口罩计价单位、价格等相关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乐山市市中区百姓人家大药房杨山路店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证据二:游娟、钟德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钟德容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据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事实。

2023年1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319《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1000元(壹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30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3-00012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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