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2〕1号
当事人:乐山柏雅秋田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00MA6284GL8B
住所: 乐山市市中区瑞晗路1142号2楼1号
法定代表人:钱*美
我局于2022年6月接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本局于2022年6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委托广告公司在美团网页对其切开双眼皮项目进行宣传介绍:“切开双眼皮、双眼皮手术”,切开双眼皮图文介绍中包含“真产品、好技术(采用三维立体微量注射,同时结合每位客人不同的面部基础定制方案)”等涉及诊疗方法的宣传内容。当事人的该医疗美容项目截止2022年6月15日在美团上销售了1单,但未到店进行实际消费,未产生销售收入。当事人于2022年6月被我局查获后立即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了下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乐山秋田医疗美容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等。
2、《现场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打印件11份,《询问笔录》1份,举报涉嫌确认图片7份、《医美机构新媒体营销合作运营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广告制作协议书》1份、“切开双眼皮”项目销售的情况说明1份、整改情况说明1份,整改照片打印件2份等,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及整改的事实等。
2022年9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中市监不罚告【2022】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第一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主动下架涉案广告,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医疗美容、广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制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举一反三,对发布的广告宣传进行全面排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及时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