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张秀英饭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2〕256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12-16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乐中市监处罚〔2022256


乐山市市中区张秀英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6D4UR7N

经营者:张*英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150****0126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志远街199号  


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24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志远街199号乐山市市中区张秀英饭店进行现场检查,查见以下情况当事人张秀英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名称为:乐山市市中区张秀英饭店;经营者:张秀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6D4UR7N。2、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编号为:乐中市质监餐(2022)5038号,3、现场从业人员有2名,姓各:张秀英,健康证有效期限: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8月26日止;鲍明兴,健康证有效期限: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8月26日止,4、现场有餐桌6套。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


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健康证过期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立案调查。于2022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张秀英进行了询问。


现查明,经调查得知,乐山市市中区张秀英饭店是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并于2018年11月起开始营业。在营业期间,当事人因法律意识不强,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乐山市市中区张秀英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符合法定要求。


2.《现场笔录》原件1份共3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客观事实。


3.《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3页,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健康证过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


  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乐中市监罚告〔2022〕256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经营人员健康证过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款第规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结合上述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因此,责令乐山市市中区张秀英饭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立即整改,规范经营行为,予以乐山市市中区张秀英饭店如下行政处罚:


处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  3   

 

索引号:777935059/2022-00197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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