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卫朵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2〕205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8-26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2205


当事人:乐山卫朵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8DQRD5H;

法定代表人:***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天星路512号


当事人于2022年6月17日,从**********购进“Opalescence tooth whitening ststenes”牙齿美白胶套装3盒,每个套装里有1支无中文标签的“Opalescence whitening toothpaste”牙膏,共3支。该牙齿美白胶套装进价为****元/盒,3盒进价共计****元。因该牙膏为美白胶套装内附商品,不单独销售,故无法核算其具体货值。至被我局查获止,当事人已提供1支该牙膏给使用牙齿美白胶套装服务的顾客,余2支未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符合法定要求。


2、举报单1份、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检查照片6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中市监(强)〔2022〕122号)及财物清单(乐中市监(清)〔2022〕122号)原件2页、《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乐中市监限(提)〔2022〕36号)原件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同时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客观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表2页,进货单据2页,该牙膏安全数据表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牙膏的客观事实。


4、执法人员对受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用前检查记录表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Opalescence whitening toothpaste”牙膏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Opalescence whitening toothpaste”牙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八)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立即整改,规范化妆品的经营行为,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Opalescence whitening toothpaste”牙膏2支。


2.处罚款1万元(壹万元整)。


20227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22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26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2-00152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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