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2〕207号
当事人:四川膳大夫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7UK918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刚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岷河中街171号1楼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食品销售;医疗服务;消毒器械销售;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岷河中街171号1楼的四川膳大夫医药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正在营业,经营场所内摆放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现场共有4名老人,其中有2名老人正在使用远红外磁电脉冲治疗仪进行理疗,另2名在店内休息。2、当事人进门两侧的销售货架上摆放有铭庆圣?有机燕麦片、铭庆圣?有机大米、青娜牌青娜油软胶囊等产品,但未标示销售价格。3、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摆放有两盒青娜牌青娜油软胶囊,主色调为绿色、黄色,其中1盒已销售完是空盒,另1盒中还剩8瓶。上述两盒青娜牌青娜油软胶囊外包装正面标签标注有:“……保健食品卫食健字(2002)第05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763010500074,国家发明专利编号:ZL01108614.9,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编号:2004EB021317,净含量:360g……”等内容,背面标签标注有:“……执行标准:Q/RXS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751140250001,保质期:24个月,成都瑞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受托生产单位:青海黄河源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内容。另:空的1盒标签标注规格:0.5g/粒×60粒/瓶×8瓶/盒,批号:210602 06,生产日期:2021.06.03,保质期至:2023.06.02;剩8瓶的1盒标签标注规格:0.5g/粒×60粒/瓶×12瓶/盒,批号:211102 29,生产日期:2021.11.08,保质期至:2023.11.07。该产品标签标注了两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涉嫌含有虚假内容,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予以扣押。4、当事人进门右侧房间内摆放有10台智能干湿蒸靠背坐熏仪和6台远红外磁电脉冲治疗仪。5、执法人员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并拍照取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涉嫌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2022年6月22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取得《营业执照》,2020年9月23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11月当事人开始经营羊奶、中药材、青娜牌青娜油软胶囊等产品,主要销售对象为退休老年群体。当事人主要经营模式为,通过顾客免费使用智能干湿靠背坐熏仪,会员免费使用远红外磁电脉冲治疗仪等方式,吸引顾客到店体验,体验期间向顾客宣传产品,从而达到销售产品的目的。
2021年11月13日、2022年2月19日当事人分两次从自贡英联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青娜牌青娜油软胶囊2盒,购进价**元/盒(12瓶/盒),销售价**元/瓶。当事人购进青娜牌青娜油软胶囊时未按要求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信息,未查验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索要购进票据。当事人购进该产品后与店内经营的其余产品摆放于经营场所销售货架对外销售。当事人店内待售商品均未明码标价,顾客购买时需要向当事人经营人员口头咨询价格。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此行为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
上述两盒青娜牌青娜油软胶囊标签标示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763010500074……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751140250001,保质期:24个月,成都瑞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受托生产单位:青海黄河源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内容。经调查,“SC12763010500074”为青海黄河源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751140250001”为四川省佳汇泰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该产品受托生产单位是青海黄河源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不是四川省佳汇泰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述两盒青娜牌青娜油软胶囊外包装标签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751140250001”与实际不符;另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购进的两盒青娜牌青娜油软胶囊都是12瓶/盒,与产品标签标识的规格(0.5g/粒×60粒/瓶×8瓶/盒)不一样。截至检查当日,上述青娜牌青娜油软胶囊已销售16瓶,剩余8瓶被我局扣押。此案货值金额2976元,违法所得19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询问笔录2份,照片8页、证据提取单1页,自贡英联商贸有限公司和成都瑞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资质证照等资料复印件15页、青娜牌青娜油软胶囊检验报告8页等,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等;
证据二:四川膳大夫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刘永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2022年7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罚告〔2022〕2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
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84元;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青娜牌青娜油软胶囊2盒(8瓶);
3、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798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