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2〕199号
当事人:乐山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14565821R
住 所: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898号2楼
法定代表人:张*
2022年3月3日,本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过程中有涉嫌虚假宣传等行为,本局于2022年3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销售乐山万达广场D区(万达1号)项目过程中,制作了含有“……12年0月供,翘脚房东只收钱,马上投资万达希尔顿欢朋全托管,租金>月供,月供不要钱,租金还有赚……”等内容的灯箱及宣传牌,并将上述灯箱和宣传牌摆放在当事人销售中心用于宣传;2019年6月18日,当事人组织开展“经典之声”活动,活动现场当事人使用大屏幕播放的视听资料含有“……万达1号、经典之声,收益1:租金收益测算,希尔顿&海尔兜底回报6%-8%,租金抵月供……”等含有投资回报承诺的文字;当事人制作了含有“……乐山首席旅游集散地、唯一星级酒店集群坐落,10大旅行社联盟、10大星级酒店入驻,5700万旅游客群、1800万商圈客群、350万城市客群、30万稳定常住人群、7800万海量人潮、辐射1.6亿稳定会员……”等文字内容的宣传牌和DM单,并将宣传牌摆放于销售中心,将DM单在销售中心发放,上述宣传牌和DM单上未表明引用内容和数据出处;2019年当事人与乐山市餐饮行业协会签订合作协议,3月14日孔某某、九某某、龚某某等商家参加现场签约仪式,同年7月当事人对外发布含有“乐山万达广场海棠里双广场十字龙头铺,美食第一街酒店集群铺”等内容的DM单,该DM单含有“……D区1号楼一层商业平层图,寰球美食广场,KFC、希尔顿酒店大堂、罗森、九妹凤爪......D区1号楼二层商业平层图,希尔顿酒店餐厅、两岸咖啡、金翠河、熊家婆麻辣烫、周村古食、醉峨眉、朝天门......以上商家部分为意向签约入驻,最终以实际呈现为准……”等内容,当事人仅能提供希尔顿欢朋酒店的合作协议。上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告DM单、广告照片打印件、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乐山万达广场合作协议》复印件、《乐山项目2019年6-7月印刷物料事项合作协议》复印件、《乐山万达项目2020年物料制作的合同》复印件,广告费用发票复印件、《万达海棠里乐山老味道金街合作协议》、签约现场照片打印件、情况说明、证明材料、《管理合同》复印件、协助调查函、乐山信盈泰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商标打印件、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D区公寓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工单、信访事项记录表、举报上访材料等证据证明。
2022年7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听告〔2022〕19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灯箱广告、宣传牌及当事人开展“经典之声”活动现场大屏幕播放的视听资料中的宣传内容含有投资回报承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当事人上述宣传牌和DM单上未表明引用内容和数据出处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当事人上述DM单D区1号楼一层商业平层图和D区1号楼二层商业平层图的商家表示不准确、不清楚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房地产项目引发投诉举报信访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适用从重处罚。
当事人发布上述含有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80000元。
当事人上述广告表示不准确不清楚、广告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80000元。
以上合计罚款26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