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娇芙阑美容院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字〔2022〕6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4-28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乐中市监罚字2022〕6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娇芙阑美容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5LBCP8Q;

  法定代表人***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百禄路368.370.372号。

  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27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百禄路368.370.372号的乐山市市中区娇芙阑美容院开展“春雷行动”检查,查见以下情况:1.执法人员对该店证照进行检查,现场查见该店已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经审核符合法定要求;2、执法人员在该院进门右侧左边第三间美容室内储物柜第二个柜子内查见:①标示为“葡萄柚懒人美塑套组”产品四盒,生产商:圣菲之美(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麻城市经济开发区金广大道以南,其中两盒生产日期:20180409,失效日期:20210408,另两盒生产日期:20180514,失效日期:20210513。以上产品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美容院过期化妆品进行扣押,现场向该美容院开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中市监强字﹝2021﹞165号)对上述所有产品进行扣押。现场依法进行了拍照取证。


我局于2021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葡萄柚懒人美塑套组”化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于2022年1月7日对乐山市市中区娇芙阑美容院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


现查明,当事人是一家有营业资格的美容院,于2018年成立,现有两名美容师,主要设置有3个美容室。执法人员在该院进门右侧左边第三间美容室内储物柜第二个柜子内查见“葡萄柚懒人美塑套组”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由于当事人在化妆品使用过程中,负责化妆品管理的人员忽略了对上述产品效期的检查和监管,没有定期排查清除过期的在用化妆品,因此导致发生使用上述过期化妆品的行为发生。经调查:上述产品是乐山市市中区娇芙阑美容院法人***************购进的,“葡萄柚懒人美塑套组”是于2018年7月21日购进的,购进数量是5盒,购进金额为***/盒,销售1盒,销售金额为560元/盒,因为此套盒使用不方便,无人购买,所以剩余四盒。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60元。当事人购进“葡萄柚懒人美塑套组”主要给顾客减肥用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乐山市市中区娇芙阑美容院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符合法定要求。


2.《现场笔录》原件1份共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市监(强)〔2021165号)及财物清单(乐市监(清)〔2021165号)原件2页,现场检查照片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3.《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的“葡萄柚懒人美塑套组”化妆品行为的客观事实。


4. 乐山市市中区娇芙阑美容院经营的涉案化妆品“葡萄柚懒人美塑套组”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4页。证明乐山市市中区娇芙阑美容院购进和经营此化妆品的客观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过期的“葡萄柚懒人美塑套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所描述的情形。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中市监罚告字〔2022〕6号),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危害后果轻微。因此,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立即整改,规范化妆品的经营行为,并决定予以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葡萄柚懒人美塑套组”4盒


2、没收违法所得560元(伍佰陆拾元);


3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共计处罚没款10560元(壹万零伍佰陆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银行: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


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1  19      

索引号:777935059/2022-00104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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