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2〕149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苏稽张吉武米花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2866H7P
投资人:张*群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中路226号
2022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中路226号的乐山市市中区张吉武米花糖厂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牛奶鸡蛋卷26盒,外包装标识有“……生产商:乐山市市中区张吉武米花糖厂,地址……保质期:5个月,生产日期:2022/02/20,净含量:98克……”等内容,未标注SC证号,该产品价签标注10元/瓶。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并对现场拍照。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我局于2022年3月3日予以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351110200020,食品类别:糖果制品;糕点,有效日期至:2026年10月21日。
当事人于2021年7月9日开始生产经营牛奶鸡蛋卷,标签标识有“……生产商: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张吉武米花糖厂,地址: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苏中路226号,保质期:5个月……净含量:98克……”等内容,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截止2022年3月3日,共生产386盒牛奶鸡蛋卷,销售360盒,售价10元/盒,剩余26盒被我局依法扣押。
此案货值金额3860元,违法所得3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乐山市市中区苏稽张吉武米花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照片11页情况说明1份、原料投料记录5份、检验原始记录4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等。
2022年3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罚听告〔2022〕1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牛奶鸡蛋卷标签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未标明生产许可证号的牛奶鸡蛋卷26盒;
2、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
3、罚款6400元。
罚没款共计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