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2〕152号
当事人:李*军,女,汉族,现年59岁,身份证号:*****,住址:*****8
2022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乐峨路西段988号的乐山市嘉州卫生职业学校内的小卖部进行检查,经查,该小卖部是李闽军经营,现场当事人未提供营业执照,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7日内进行改正。2022年3月15,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的小卖部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涉嫌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受到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与四川兴事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免费提供生活服务用房的协议》,双方约定四川兴事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将乐山嘉州卫生职业学校内精诚楼1间宿舍(约110㎡)免费提供给李闽军设立临时生活服务点。协议中约定“乙方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民事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在取得了该临时生活服务点的使用权后,于2022年2月20日开始经营,用于经营卫生纸、方便面、口罩等产品,未办理营业执照。
2022年3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小卖部进行检查,当事人因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乐中市监责改(2022)苏01号)。截止2022年3月15日,当事人仍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检查记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免费提供生活服务用房协议1份、现场照片3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受到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事实等。
2022年3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罚听告〔2022〕15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受到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