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免罚〔2022〕10号
当事人:乐山市乐美家家乐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青江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51DXF69
负责人:李*兵
营业场所:乐山市市中区青江路中段618号53幢1楼3、4号、54幢1楼1、2号(连号)
按照2021年四川乐山市中抽检计划有关要求,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乐山市乐美家家乐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青江路店经营的白味瓜子进行抽样检验,经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过氧化值。2021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FSC20210908712)、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同批次的白味瓜子已售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因当事人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予以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乐山市乐美家家乐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青江路店,许可证编号:JY15111020143115,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1日。
当事人经营的白味瓜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乐山市乐美家家乐生活超市连锁公司提出要货内蒙古天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香白味瓜子5kg,2021年8月14日乐山市乐美家家乐生活超市连锁公司向当事人配送了5kg天香白味瓜子,批号:20210802,保质期3个月,产品包装上标识为原味瓜子。当事人在收到该批次天香白味瓜子后进行进货验收,验收后将该批次天香白味瓜子放置于货架上销售该产品购进价***元/kg,售价***元/kg,截止2021年10月22日检查当日,共销售5kg,其中抽样检验3.802kg。乐山市乐美家家乐生活超市连锁公司在采购该批次产品时,查看了供货商内蒙古天香食品有限公司的资质及该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并制定了进货验收台账记录。
此案货值金额79元,违法所得25.6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检验报告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照片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事实等;
证据三:内蒙古天香食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天香食品有限公司葵花籽出厂检验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商品验收单、商品要货单、商品销售明细各1份,乐山市乐美家家乐生活超市连锁公司进货验收台账记录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天香白味瓜子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等。
2022年1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免罚告〔2022〕10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的义务,且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