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好利惠食品超市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2〕97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4-28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2〕97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好利惠食品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BEP3A3G

经营者:王*高,男,现年50岁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民营路165、167、169、171号

2022年1月26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在世纪华联超市(好利惠)购买的新疆薄皮核桃礼盒,该产品违法宣传有治疗功能。2022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民营路165、167、169、171号的乐山市市中区好利惠食品超市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入口同道货柜上摆放有21盒薄皮核桃礼盒,标价35.00元,礼盒外包装标注有“性味:甘、平温、无毒,归经:入肺、肾、肝,功效:补肾养血、润肺纳气、润肠止带、强筋健骨、通润血脉、润肌乌发、固牙齿、补虚劳,儿童补脑”的内容,并对现场拍照。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我局于2022年1月29日予以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111020043129,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有效期至:2023年07月17日。


当事人在乐山棉竹的水果批发市场购进了薄皮核桃24盒,购进价**/盒,售价35元/盒,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性味:甘、平温、无毒,归经:入肺、肾、肝,功效:补肾养血、润肺纳气、润肠止带、强筋健骨、通润血脉、润肌乌发、固牙齿、补虚劳,儿童补脑”的内容,截止2022年1月29日检查当日,已销售3盒。此案货值金额840元,违法所得2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照片2页、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及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等。


2022年3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罚告〔2022〕9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金额少,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1元;


2、罚款2500元。


罚没款共计25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2-00091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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