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2〕109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陶建食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8242A1N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陶*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289、291号1层
经营范围:食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日用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化妆品销售;小吃服务;饮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289、291号1层的乐山市市中区陶建食品经营部开展检查,现场情况:1、当事人正在营业,现场出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区域的调料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小天鹅?老火锅底料(500g)2袋;(2)好人家?老坛酸菜鱼调料(350g)2袋;(3)胖子?三鲜火锅(150g)2袋;(4)胖子?老鸭汤(350g)3袋;(5)万弗纯正芝麻油(200ml)11瓶;(6)万弗珍麻花椒油(220ml)5瓶。3、执法人员在调料区旁散装食品区发现超过保质期HS?手磨豆干0.73kg(28袋)。4、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出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5、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上述产品的价签,在收银电脑上查询上述产品的销售记录并拍照,现场扣押上述产品。当事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2年2月22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
经查:截止2022年2月22日检查当天,当事人经营的下列7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1)小天鹅?老火锅底料(500g)2袋,标签标识生产日期:2021/01/01,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元/袋,销售价16.5元/袋;(2)好人家?老坛酸菜鱼调料(350g)2袋,标签标识生产日期:2021/01/16,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元/袋,销售价8.9元/袋;(3)胖子?三鲜火锅(150g)2袋,标签标识生产日期:2020.10.09,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元/袋,销售价5.4元/袋;(4)胖子?老鸭汤(350g)3袋,标签标识生产日期:2020.08.18,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元/袋,销售价6.4元/袋;(5)万弗纯正芝麻油(200ml)11瓶,标签标识生产日期:20200819,保质期:18个月,购进价**元/瓶,销售价14.8元/瓶;(6)万弗珍麻花椒油(220ml)5瓶,标签标识生产日期:20200811,保质期:18个月,购进价**元/瓶,销售价12.8元/瓶;(7)HS?华松手磨豆干(烧烤味)0.73kg,标签标识生产日期2021/04/13,保质期:常温下8个月,购进价**元/kg,销售价17.8元/kg。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索要购进票据,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022年1月18日当事人销售了1袋超过保质期的好人家?老坛酸菜鱼调料,销售金额8.5元(会员优惠了0.4元);2022年1月24日当事人销售了1袋超过保质期的胖子?三鲜火锅,销售金额5.4元;2021年8月27日当事人销售了1袋超过保质期的胖子?老鸭汤,销售金额6.4元。故此案违法所得20.3元,货值金额320.5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2份、证据提取单3张、现场检查照片9张、销售清单及相关资质复印件25张等,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等;
证据二:乐山市市中区陶建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三:陈述申辩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整改,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济困难等事实。
2022年3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听告〔2022〕号109《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当事人已主动整改,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于经营困难,还需抚养两个孩子致经济困难,请求减轻处罚。我局经过复核,决定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主动整改,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于经营困难,还需抚养两个孩子致经济困难,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3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小天鹅?老火锅底料(500g)2袋、胖子?三鲜火锅2袋、胖子?老鸭汤3袋、万弗纯正芝麻油(220ml)11瓶、万弗珍麻花椒油(220ml)5瓶、好人家?老坛酸菜鱼调料2袋、HS?华松手磨豆干(烧烤味)0.73kg;
3、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