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冷晓琴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2〕51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2-25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251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冷晓琴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6U6F33A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冷*琴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百福路326号

经营范围:诊所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春雷2022”安排部署,2022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百福路326号的乐山市市中区冷晓琴诊所开展执法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现场出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药房区域药品货柜中发现1瓶拆零药品盐酸异丙嗪片(剩83片),包装标识有“……常州康普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32025989,生产日期:20190106,产品批号:1901006,有效期至:2021.12,规格:12.5mg,100片/瓶……”等内容。截止检查当天,该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3、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药品清理记录,在当事人电脑“乐山市市中区冷晓琴诊所-博信门诊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拆零药品使用记录;4、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盐酸异丙嗪片的购进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销售劣药(盐酸异丙嗪片),2022年1月12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诊所,2007年7月开始营业,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机构名称:乐山市市中区冷晓琴诊所,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百福路326号,诊疗科目:内科/中医科;内科专业******,法定代表人:冷晓琴,主要负责人:冷晓琴,登记号:PDY00293951110217D2112,有效期限至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19年10月10日,当事人从**购进盐酸异丙嗪片10瓶,100片/瓶,生产日期:20190106,产品批号:1901006,有效期至:2021.12,进价:**元/瓶。当事人购进盐酸异丙嗪片后拆零使用,销售价0.1元/片,截止检查当日当事人已使用盐酸异丙嗪片917片,剩余83片因超过有效期被我局扣押。当事人未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未记录上述药品拆零使用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此案货值金额8.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现场照片4页、检查现场视频光盘1张等,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等;


证据二:乐山市市中区冷晓琴诊所《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5页、销售出库(复核)单复印件1张等,证明盐酸异丙嗪片购进情况等;


证据四:乐山市市中区冷晓琴诊所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


2022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罚听告〔2022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


当事人使用的盐酸异丙嗪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属于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此案货值金额低,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使用的盐酸异丙嗪片83片;


2.处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16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2-00045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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