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2〕48号
当事人:乐山暮思法式甜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MA63WEQ68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姚*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388号
经营范围:糕点、饮料制作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388号的乐山暮思法式甜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正在营业,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操作台上发现:(1)装饰糖珠1瓶,包装标识有“净含量:85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4512106698,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9/12/02,保质日期:2021/06/01”等内容;(2)嘉礼见馨?2mm圣诞节3号圆珠糖1瓶,包装标识有“生产许可证:SC11344070300276,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9/11/01,保质期至:2021/05/30,净含量:85克”等内容;(3)嘉礼见馨?圣诞节糖针1瓶,包装标识有“生产许可证:SC11344070300276,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9/11/01,保质期至:2021/05/30,净含量:78克”等内容。上述3种产品都已开封,截至检查当天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3、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购进票据及供货商和产品的资质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2年1月4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4日在**上购买了1瓶装饰糖珠(生产日期:2019/12/02,保质日期:2021/06/01),购买价**元/瓶。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7日在**上购买了嘉礼见馨?2mm圣诞节3号圆珠糖1瓶(生产日期:2019/11/01,保质期至:2021/05/30),购买了嘉礼见馨?圣诞节糖针1瓶(生产日期:2019/11/01,保质期至:2021/05/30),购买价都是**元/瓶。当事人购买上述3种糖果制品时未索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未记录进货台账。上述3种糖果制品都已开封,截止2021年6月1日都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购买上述3种糖果制品主要用于圣诞节期间,制售圣诞节蛋糕(草莓提拉米苏)装盒时撒在盒子周围起装饰作用。2021年圣诞节期间,当事人共制售圣诞节蛋糕(草莓提拉米苏)2个,销售价28元/个。此案货值金额24.4元,违法所得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询问笔录1份、销售流水4张、订单截图2张、照片2张等,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等;
证据二:乐山暮思法式甜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三:减轻处罚申请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等。
2022年1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罚告〔2022〕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超过保质期的糖果当事人主要用于装饰,食用的可能性小,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6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装饰糖珠、嘉礼见馨?2mm圣诞节3号圆珠糖、嘉礼见馨?圣诞节糖针各1瓶;
3、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