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心城区首依尔服装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2]40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2-17 字体:[]

40.jpg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2]40号


当事人:乐山市中心城区首依尔服装店

经营者:梁*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92511102MA6BAH5C96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鼓楼街58号1幢1楼148号

经营范围:服装、饰品、箱包、鞋销售。


20211216日,香奈尔股份有限公司、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标注册人授权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投诉:在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鼓楼街58号的乐山市中心城区首依尔服装店发现销售侵犯“香奈尔”、“宝格丽”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21年12月16日,我局根据投诉线索,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鼓楼街58号1幢1楼148号的乐山市中心城区首依尔服装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待售的标识女士包1个、“BVLGARI”标识女士包1个、“PRADA”标识女士包1个、“HERMES”标识女士包2个。经上述关商标注册人授权委托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初步鉴定,上述产品属侵犯”等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女士包、围巾等产品实施扣押,并于12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13年10月起在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鼓楼街58号从事女士服装、包等产品销售。


据当事人自述,带有上述”等标识的女士包是从各种渠道购进的。其主要从事女士服装销售,购进上述女士包主要用于销售或者客户购买服装充值后赠送。其中包身带有”标识的女士包共购进1个,现有1个,购进价格为**元/个;包身带有“BVLGARI”标识的女士包共购进1个,现有1个,购进价格为**元/个;包身带有“PRADA”标识的女士包共购进1个,现有1个,购进价格**元/个;包身带有“HERMES”标识的女士包共购进2个,现有2个,购进价格为**元/个。上述女士包在购进后尚未销售,除1个带有“BVLGARI”标识的包为淘宝网购买,能够提供订单截图外(截图上显示信息为“2021新款蛇头链条包 明星同款”),其余均没有进货、销售票据、记录,无法提供进货时间、来源。


**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扣押的上述带有”等标识的女士包产品是侵犯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鉴定意见为:...不是商标权人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的产品,系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结合当事人自述,上述涉嫌侵权产品货值金额共1710元,违法所得无法查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3张、投诉请求书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初步鉴定书1份、鉴定报告2份、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2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代理人委托书及商标注册证明等材料复印件4份等,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相关资质。


经本局查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女士包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0221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2]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女士包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带有”标识的女士包共购进1个、带有“BVLGARI”标识的女士包1个、带有“PRADA”标识的女士包1个、带有“HERMES”标识的女士包2个。


2、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贰拾元整(34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 0169 0808 0000 0245)。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月10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2-00036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