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2]37号
当事人:乐山市中心城区哎佳百货店
经营者:张*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11100601373416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兑阳湾14号
经营范围:服装、鞋、帽、箱包、钟表销售。
2021年12月16日,香奈尔股份有限公司、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标注册人授权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投诉:在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兑阳湾14号的乐山市中心城区哎佳百货店发现销售侵犯“香奈尔”、“宝格丽”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21年12月16日,我局根据投诉线索,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兑阳湾14号的乐山市中心城区哎佳百货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待售的“
”标识女士包13个、“
”标识女士包3个、“
”标识女士包1个、“H”标识女士包2个、“
”标识围巾1条。经上述“
”等相关商标注册人授权委托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初步鉴定,上述产品属侵犯“
”等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女士包、围巾等产品实施扣押,并于12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起在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兑阳湾14号从事女士包等产品销售。
据当事人自述,2021年夏季其从成都批发市场购进了带有上述“
”、“
”、“
”、“H”标识的女士包、围巾产品进行销售,进货后因疫情原因生意比较差,但没有进货、销售票据、记录,无法提供具体的进货来源,记不清进货价格、进货数量及销售数量。其中包身带有“
”标识的女士包现有13个,售价为120元/个;包身带有“
”标识的女士包现有3个,售价为100元/个;包身带有“
”标识的女士包现有1个、包身带有“H”标识的女士包现有2个,售价为60元/个;带有“
”标识的围巾现有1条,售价50元/条。
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扣押的上述带有“
”等标识的女士包、围巾等产品是侵犯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鉴定意见为:...不是商标权人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的产品,系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结合当事人自述,上述涉嫌侵权产品货值金额共2090元,违法所得无法查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3张、投诉请求书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初步鉴定书1份、鉴定报告1份、鉴定书1份等,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2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代理人委托书及商标注册证明等材料复印件4份等,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相关资质。
经本局查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女士包、围巾等相关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022年1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2]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2月8日提交了书面意见,称其系初次违法,且因本人身患疾病,家庭困难,希望从轻处罚。对当事人提交的意见本局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女士包、围巾等相关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带有“
”标识的女士包13个、带有“
”标识的女士包3个、带有“
”标识的女士包1个、带有“H”标识的女士包2个、带有“
”标识的围巾1条;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零玖拾元整(¥209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 0169 0808 0000 02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