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2〕15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签名糕点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88LUFXJ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胡*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384号1层
经营范围:糕点制作;食品销售;饮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384号1层的乐山市市中区签名糕点坊开展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正在营业,现场出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当事人经营区域摆放了4款散装面包(蛋糕),包装袋上贴有标签,标注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内容,没有标注食品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摆放面包的容器上也没有标注相关信息。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2022年1月4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
经查:2022年1月4日,当事人制作了4款面包(蛋糕),并购买包装袋简易包装加贴标签对外销售。上述4款面包(蛋糕)的标签只标注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内容,未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在销售上述4款面包(蛋糕)时也没有在盛放的容器上标明相关信息。2021年12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1〕494号),因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我局已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询问笔录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再次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事实等;
证据二:乐山市市中区签名糕点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2022年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罚告〔2022〕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