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2〕4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1-2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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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24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002451600267C;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李*强


2021年8月3日,我局收到乐山市市场监管局的案件交办通知书(乐市监交办(2021)120号),将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卫生院涉嫌违规收取“疾病健康教育费”一案交由我局办理。2021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出示执法证后在院长李志强的陪同下,抽查该院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3日期间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经抽查发现,在病人住院费用清单中显示有“疾病健康教育费”等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在该院收费室电脑上查询并调取了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3日期间该院对住院病人收取“疾病健康教育费”的汇总表、随机抽查**5人的住院费用明细单、护理记录单、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及住院费用清单。2021年8月23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1〕3156号)附件第二条第(十)项:“医疗机构对患者收取诊查费的同时,收取疾病档案费、疾病健康教育费、婴幼儿健康体检费等,属扩大范围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才能收取疾病健康教育费,当事人属于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取“疾病健康教育费”的行为,属于扩大范围收费。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3日期间,当事人对住院病人(**等)收取“疾病健康教育费”30人次,收费标准1.6元/人,共计扩大范围收费金额48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乐市监交办〔2021〕120号),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证据三:李*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资格,并接受调查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卫生院住院费用汇总表(2020-01-01至2021-08-23)1份1页、**5人的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复印件1份2页、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卫生院病人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5份10页、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卫生院护理记录单5份10页,证明当事人存在扩大范围收费的事实和违法收费金额。


202112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听告〔202148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2021年12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责退〔2021〕1号《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48元退还给消费者,截止2022年1月7日当事人未退还多收价款。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扩大范围收费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格、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元;


2.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8元。


3.罚没款共计人民币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本局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114 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2-00014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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