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2]1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腾鑫电气设备经营部
经营者:邓*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3UAYC67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东段56号
经营范围:电气设备、五金销售。
2021年12月15日,**到我局投诉:在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东段56号的乐山市市中区腾鑫电气设备经营部发现销售侵犯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21年12月17日,我局根据投诉线索,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东段56号乐山市市中区腾鑫电气设备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待售有“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其标注内容和数量分别为:1、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6000mh锂电池,10-21V-4.0Ah,Mod25-2,共1个;2、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大艺”Mod2106充电式冲击扳手,共3个(机头);3、江苏大艺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大艺”CDQ1808锂电池充电器,共1个。上述“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相关产品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的**现场鉴定,属侵犯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涉嫌侵犯商标权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相关产品实施扣押,并于12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起在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东段56号从事五金、机电类产品销售。
据当事人自述,2021年10月有人到其门市推销“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因当时邓敏不在门市,其父亲就收下了对方推销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相关产品,共有机头3个、锂电池1个、充电器1个,未向对方付钱,没有推销人的相关信息及联系方式。据当事人称定价为机头**元/个、锂电池**元/个、充电器**元/个,至我局执法人员查获上述产品时尚未销售,没有进货票据、销售记录。
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的工作人员鉴定,我局于2021年12月17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扣押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相关产品是侵犯商标权利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鉴定意见为:查获的“大艺”相关产品是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不是其生产,也从未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生产。据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大艺锂电工具2021价格表》,2106锂电扳手(单电)价格为410元/套(含1个机头、1个锂电池、1个充电器),《价格表》上无单个机头、锂电池、充电器价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4张、投诉书1份、知识产权侵权产品鉴别表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送达回证2份等,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商标权利人的被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员工身份证明1份、2021年价格表1份、商标注册证明相关材料6份等,证明商标权利人的相关资质。
经本局查证:当事人销售侵犯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相关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022年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相关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标识有“大艺”的充电式冲击扳手机头3个、锂电池1个、充电器1个;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 0169 0808 0000 02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