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罗森海姆糕点坊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2〕2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1-20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22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罗森海姆糕点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4DTCC6T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李*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813号

经营范围:糕点制作;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813号的乐山市市中区罗森海姆糕点坊开展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正在营业,现场有工作人员3人,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烘焙糕点的操作间左边操作台下发现一袋小饼干(已开封),标签标示生产商:宝龙食品厂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新北市树林区三俊街159巷35号,制造日期:2021.03.17,有效日期:2021.09.16;在该操作间入口对面的冷藏柜中发现有1盒芒果果茸(已开封),标签标示生产商:佛山市悦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五沙顺昌路10号25座,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600594,净含量:1kg,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1.01.25。3、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操作间二楼隔层蛋糕制作间的操作台上发现:①睿高?油性色素(蓝色)1瓶(已开封),标签标示生产商:江门市焙美师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地址:广东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银湖大道西A7-12-13号,净含量:250ml,生产日期:2018.09.28,保质期:2年;②展艺?心型混色压片糖2盒(已开封),标签标示生产商:东莞市溢贯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万江区共联社区第二工业区,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844190002385,净含量:70克,生产日期:2020.05.14,保质期:12个月。4、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当事人制作销售生日蛋糕订单一本,上面记载当事人经营的生日蛋糕订货情况。5、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等相关资质,无法提供购进台账。上述产品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产品扣押,并提取销售生日蛋糕订单21页。当事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021年1028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主要有生日蛋糕(包括水果蛋糕、鲜花蛋糕、卡通蛋糕),小西点(包括抹茶蛋糕、黑森林蛋糕、慕斯蛋糕),面包(包括奶黄包、椰蓉包、豆沙包),饼干(包括椒盐饼干、牛奶曲奇、雪花酥)等。当事人于2021年8月15日在**淘宝店购买了小饼干(宝龙饼干)1袋(3kg),单价**元/袋;2021年3月25日在**淘宝店购买了展艺?心型混色压片糖2瓶(70g),单价**元/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芒果果茸和睿高?油性色素(蓝色)的购进票据。当事人购买上述小饼干(宝龙饼干)用于制作雪花酥,芒果果茸用于制作慕斯蛋糕,睿高?油性色素(蓝色)和展艺?心型混色压片糖用于制作生日蛋糕等。截止2021年10月28日检查当天,上述4种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提供了小饼干(宝龙饼干)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展艺?心型混色压片糖的检验报告等部分资料复印件,无法提供果心怡?芒果果茸和睿高?油性色素(蓝色)的购进票据,无法提供进货台账记录。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全部购进票据,无进货台账记录,无法提供全部销售单据,故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和涉案产品照片10张、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订单截图2张、温江生保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资料等,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事实等;


证据二:乐山市市中区罗森海姆糕点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三: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等,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等。


2021年12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听告〔2021〕号469《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可要求举行听证。2021年12月16日当事人再次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因当事人陈述的证据、理由与调查期间陈述的证据、理由相同,我局决定不予采纳。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已开封小饼干(宝龙饼干)1袋、芒果果茸1盒、睿高?油性色素(蓝色)1瓶、展艺?心型混色压片糖2盒;


2、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5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2-00012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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