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乐中市监罚〔2021〕351号 | 乐山市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 乐山市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楼盘户型折页中的宣传内容未能准确、清楚、明白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已于10月2日缴纳罚款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18 |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1]351号
当事人:乐山市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96989784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杨*明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百禄路438号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装饰涉及、施工;建筑技术咨询;房地产经纪(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或审批的,凭许可或审批文件经营)。※
2021年4月30日起,I-BOX部落阁楼盘商品房买受人陆续通过12345、12315、书记信箱等渠道投诉举报该楼盘开发商乐山市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该楼盘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经初步核查,2021年6月3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12月28日起,当事人在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万和华庭旁开发的I-BOX部落阁楼盘,分别于2018年3月30日办理了1栋预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乐市住建(2018)房预售证第19号;2018年8月3日办理了2栋预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乐市住建(2018)房预售证第56号;2019年4月30日办理了1幢2单元预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乐市住建(2019)房预售证第34号;2019年7月23日办理了3号楼预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乐市住建(2019)房预售证第56号,共计3栋,其中1栋2个单元,2栋2个单元,3栋1个单元,共765户,除自留外均已售出。
2017年至2020年期间,当事人多次通过成都北纬创设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各类户型的广告宣传折页,用于宣传当事人开发的I-BOX部落阁项目,其中E3户型广告折页,内容有“I-BOX部落阁 和邦集团 E3户型两室两厅三卫 建筑面积约83.72㎡ ......装修效果图一 装修效果图二 ADD.乐山市市中区马铺儿转盘(万和华庭旁)T.08332133000 ......”等。该户型折页未载明该楼盘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号等信息。该广告折页中,装修效果一、二图中显示该户型二层通过二次装修改造可向内延伸1.6m形成卧室、书房等使用空间。该户型实为1栋2单元5至16号房,共192套,其中13、14号房共32套因紧靠电梯井、弱电井等共有设施,实际不能达到E3户型广告折页中装修效果一、二中二层的效果,但未在该户型折页中予以载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2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E3户型折页原件1份,询问笔录8份,买受人询问笔录9份,E3等户型实地照片17张,四川公信测绘有限公司房产面积实测绘报告(川公信测字【2021】第033号),广告公司出具的证明、票据、说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部落阁已售房源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投诉举报资料等。
2021年9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罚告〔2021〕号351《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I-BOX部落阁楼盘户型折页中的宣传内容未能准确、清楚、明白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
上述户型折页中未载明I-BOX部落阁楼盘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号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规定,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