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1〕326号
当事人:乐山市乐美家家乐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长风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乐山市乐美家家乐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长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6MUG15G
营业场所: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188号1层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5月24日我局接到举报函,反映: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10日的“鹰派养生?高山老鹰茶”外包装标“清热祛火、祛暑减肥”;生产日期为2020.8.29的“杨鸿铭?手工豌豆粉丝”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注钠及NRV百分比;生产日期为2020.4.5的“峨岭云边黑珍珠苦荞茶”包装上营养成分表标注的能量值与实际不符,要求依法查处并给予行政奖励。
2021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就举报事项开展了现场核查,现场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被举报的三种产品的广告及宣传用语。现场在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4袋被举报产品“鹰派养生?高山老鹰茶”(生产日期均为2020年11月10日,净含量100克)待售,包装上标示:“高山老鹰茶在四川人的印象中属清热去火、去解油腻,不影响睡眠的茶饮佳品。……文人骚客都将饮用老鹰茶视为时髦的祛暑减肥饮料……”字样。在茶叶销售区的倒数第三层货架上,见摆放有5盒黑珍珠苦荞茶待售,其中有2盒生产日期为被举报的2020.4.5,外包装标示:“净含量:300g”,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标示:“能量 每100克(g)1605千焦(kj)NRV%19%,蛋白质 每100克(g)11.6克(g)NRV%19%,脂肪 每100克(g)13.2克(g)NRV%5%,碳水化合物 每100克(g)75.9克(g)NRV%25%,纳 每100克(g)0毫克(mg)NRV%0%”。在粉丝销售区见摆放有9袋“杨鸿铭?手工豌豆粉丝”(生产日期均为2020年8月16日)待售,外包装标示:“豌豆粉丝……主要是膳食纤维、蛋白质、烟酸和钙、镁、铁、钾、磷、钠等矿物质……净含量400g”,营养成分表标示的项目有“能量、蛋白质、脂肪、钠”,未见生产日期为2020.8.29的该产品。
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21.6.11决定予以立案。
经查:1.当事人于2018年08月06日开始营业并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JY15111020065421),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住所: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188号1层、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有效期至2024年4月16日。
2.“鹰派养生?高山老鹰茶”(生产日期均为2020年11月10日,净含量100克)包装上标示:“高山老鹰茶在四川人的印象中属清热去火、去解油腻,不影响睡眠的茶饮佳品。……文人骚客都将饮用老鹰茶视为时髦的祛暑减肥饮料……”字样。外包装上未见“保健食品”标志。当事人也不能提供上述标示的相关依据。“鹰派养生?高山老鹰茶”为乐山市乐美家家乐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从峨边彝族自治县惠康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购进后,于2020年12月15日配送给当事人20袋。2021.3.27日调出12袋,仅有8袋在当事人处销售,购进单价25元/袋,购进金额200元。当事人购进后销售4袋,还剩4袋,销售单价34元/袋,货值金额272元,违法所得36元。
3.“黑珍珠苦荞茶”(生产日期2020.4.5,净含量:300g),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标示:“能量 每100克(g)1605千焦(kj)……”,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以及原国家卫生部发布的规范性解释文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所列能量计算公式:能量=蛋白质X17+脂肪X37+碳水化合物X17,按照包装上所列的营养成分计算所得,其实际能量值为1975.9千焦,二者差异范围>120%。“黑珍珠苦荞茶”为************从************购进后,于2020年12月15日配送给当事人*罐,购进价格*元/罐,购进金额66.5元。当事人购进后销售5罐,剩余2罐,销售单价23.9元/罐,货值金额167.3元,违法所得72元。
4.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内的粉丝销售区见摆放有9袋“杨鸿铭?手工豌豆粉丝”待售,生产日期均为2020年8月16日,未见生产日期为2020.8.29的该产品,外包装标示:“豌豆粉丝……主要是膳食纤维、蛋白质、烟酸和钙、镁、铁、钾、磷、钠等矿物质……”,营养成分表标示的项目有“能量、蛋白质、脂肪、钠”“净含量400g”,未标注包装上标注的主要营养钙、镁、铁等矿物质。“杨鸿铭?手工豌豆粉”是*************从************购进后配送给当事人,但并未配送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29日的“杨鸿铭?手工豌豆粉”,购进价格*元/把,现场发现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16日的“杨鸿铭?手工豌豆粉”为2020年11月23日配送**把,购进金额**元。当事人购进后销售1把,销售单价7.5元/把,剩余9把,货值金额75元,违法所得3.667元。
5.当事人可提供上述三种商品的供货方资质、厂家资质、购进票据、购进台账、检验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等。上述商品货值金额总计514.3元,违法所得111.66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举报材料7张,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等;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三.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询问笔录2份,进销存台账复印件4张,营业执照复印件6张,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张,进货票据复印件4张,检验报告复印件3份,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等,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及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的事实。
2021年8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1〕3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鹰派养生?高山老鹰茶”外包装标示:“高山老鹰茶……属清热去火、去解油腻,不影响睡眠的茶饮佳品。…………祛暑减肥饮料……”字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规定。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二):“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杨鸿铭?手工豌豆粉”包装上营养标签未标注外包装上标示的主要营养钙、镁、铁等矿物质含量,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4强制标示内容4.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黑珍珠苦荞茶”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标示的能量值与实际能量值差异范围>120%,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6.4:“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 ……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允许误差范围≤120%标识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九):“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鹰派养生?高山老鹰茶”4袋、“黑珍珠苦荞茶”2盒,“杨鸿铭?手工豌豆粉丝”9袋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 0169 0808 0000 02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