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华东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1)291号)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6-29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2021291


当事人:邓*东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所:*************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备案证号:乐中市质监餐[2018]7364号


2021年6月18日,我局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在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126号38幢的“川卤源现捞”检查时,发现该店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备案证》已过期,店内制作区域卫生不洁,当事人不能出示健康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2月在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126号38幢开设了“乐山市市中区川卤源现捞”门店, 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备案证》(乐中市质监餐[2018]7364号)后,从事卤制品制售经营活动。2019年12月14日,当事人办理的该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未重新办理有效健康证和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情况下,仍继续经营至2021年6月18日被查。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询问笔录1份;过期《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有效健康证和备案证、未尽进货查验义务而从事卤制品制售的事实;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部分食品的进货查验及相关凭证,证明当事人未全面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十五)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依照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备案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建议对当事人该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以上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20216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12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0169080800000245)。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1628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1-00133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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