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四仑芦笋专业合作社等2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当事人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以上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当事人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进行联系核实,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状况,向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调取农民合作社“空壳社”清理工作情况等方式,证实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
本局于2021年4月21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乐中市监清吊听告〔2021〕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辨或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见附件)。因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乐山市市中区四仑芦笋专业合作社等2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名单》
联系人:周玮娴 金智贤 联系电话:0833-2155866
联系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246号302室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