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送达公告

发布机构: 市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6-25 字体:[]


乐山市互源贸易有限公司等527户企业:


当事人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以上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当事人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进行联系核实,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状况等方式,证实上述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本局于2021年4月21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乐中市监清吊听告〔2021〕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辨或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见附件)。因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乐山市互源贸易有限公司等527户企业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名单》


联系人:周玮娴 金智贤  联系电话:0833-2155866


联系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246号302室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5日     


索引号:777935059/2021-00131
文号:暂无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文种类:其他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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