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乐中市监罚字〔2021〕244号 | 乐山欣雨诊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药品“消咳颗粒”未明码标价案 | 乐山欣雨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 91511102MA675B4QXH | 吴* | 当事人是一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经营医疗机构,曾经是乐山市老科技工作协会诊所于4月1号变更为乐山欣雨诊所有限责任公司,你诊所一共有两个医生,两个护士,持有效证件上岗的。执法人员在你诊所医疗室药柜第一层查见标示为“消咳颗粒”执法人员在现场未查见“消咳颗粒”的销售价签,现场要求你诊所负责人吴梅向执法人员提供,你诊所负责人吴梅无法提供。由于该诊所人员的疏忽,忘了在上述药品上贴上标签,因此导致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发生。经调查:上述产品是你诊所法人吴梅于2021年1月17日从****************购进的,购进数量是80盒,购进单价**元/盒,销售了44盒,销售单价15元/盒,标价是15元/盒,购进货值金额为1104元。截止2021年5月1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诊所销售的上述药品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码标价进行销售时,上述药品违法所得为52.80元。调查得知你诊所自成立营业以来,一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使用了商品标价签,但由于你诊所工作人员疏忽大意,上述消咳颗粒药品标价签忘了贴上,致使执法人员检查时查见不到该药品的价格标签。 | 乐山欣雨诊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药品“消咳颗粒”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52.80元(伍拾贰元捌角);2.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共计处罚没款1052.80元(壹仟零伍拾贰元捌角)。 | 自行完全履行2021年6月2日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日 |
|